目 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 3
1.4 工作原则 …………………………………………………… 3
1.5 应急预案体系 ……………………………………………… 4
2 火灾事故风险描述……………………………………………… 4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6
3.1 应急组织体系 ……………………………………………… 6
3.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8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 22
4.1 应急准备 ……………………………………………… 22
4.2 信息报告 ………………………………………………… 25
5应急响应 ……………………………………………………… 26
5.1响应分级 …………………………………………… 26
5.2分级响应机制 …………………………………………… 27
5.3指挥和协调 ……………………………………………… 30
5.4应急处置 ………………………………………………… 31
5.5安全防护和避难场地……………………………………… 33
5.6现场警戒与保卫 ………………………………………… 34
5.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 34
5.8现场检测与评估 ………………………………………… 35
5.9应急结束 ……………………………………………… 36
6 信息发布 ……………………………………………………… 36
7 后期处置 ……………………………………………………… 37
7.1恢复生产………………………………………………… 37
7.2善后处置…………………………………………………… 37
7.3保险理赔 ……………………………………………… 38
7.4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和总结………………………………… 38
8 保障措施 ……………………………………………………… 39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39
8.2 应急队伍保障 ………………………………………… 40
8.3 应急物质装备保障……………………………………… 41
8.4 交通运输保障 ……………………………………… 42
8.5 医疗卫生保障……………………………………… 42
8.6生活保障 ………………………………………… 42
8.7应急资金保障 ………………………………………… 42
8.8避难场所保障……………………………………… 43
8.9技术储备与保障 ……………………………………… 43
9 应急预案管理…………………………………………………… 43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43
9.2 应急预案演练…………………………………………… 45
9.3 预案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46
9.4沟通与协作…………………………………………… 45
9.5 其他要求…………………………………………………… 46
9.6预案管理与更新………………………………………… 46
9.7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46
9.8预案实施………………………………………………… 47
乌海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我市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火灾应急处置;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乌海市境内火灾安全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乌海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19〕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主席令〔2019〕第39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2011〕第42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6月8日)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362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
1.3.1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1.3.2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级、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应急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防止和控制火灾事故蔓延,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切实保障火灾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所属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火灾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有关委、办、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
1.4.4 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政府主力军的作用,听取专业救援人员和专家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以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其他救援力量为辅助灭火应急救援力量。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用于火灾应急,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火灾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报告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乌海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火灾事故风险描述
乌海市是资源型煤化工城市,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其主要火灾危险性体现在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园区重大危险源和森林草原三个方面。
2.1乌海市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风险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是指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幼儿园等)和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等)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商品物质丰富、种类繁多、建筑结构复杂、用火、用电、用气(燃气)的场所多、人员相对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火势蔓延快、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其场所主要集中在以下区域:
(1)海勃湾区以新华大街和人民路交叉点为中心的广大区域;
(2)乌达区以巴音赛大街和解放路交叉点为中心的广大区域;
(3)海南区以巴彦乌素大街和黄河路叉点为中心的广大区域。
2.2工业园区火灾事故风险
工业园区火灾事故风险主要体现在园区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全市共有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2个;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5个;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64个;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47个。
涉及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有:氯(液氯)、氨(液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汽油、苯(粗苯)、煤气、甲醇、乙炔、硝酸铵(硝铵)、电石、氯乙烯、氯甲烷、黄磷、三氯化磷、金属钠、氯乙烷、氯化氢等等。
这些物质包含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将会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严重的地质、大气环境污染。
2.3森林草原火灾事故风险
森林草原火灾事故风险主要存在于森林、草原区域。我市土地总面积17.54万公顷,其中管护林地面积4.8万公顷。全市防火重点地区主要位于西鄂尔多斯四合木保护区、甘德尔生态风景区、龙游湾湿地、海勃湾东山五四公园、乌达西山生态项目区、城市绿地、人民公园、植物园、葡萄公园等区域。其中,西鄂尔多斯四合木保护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地面积1.6898万公顷;甘德尔山生态风景区占地面积3690公顷;龙游湾湿地,占地面积890公顷;西山生态项目区占地面积293.3公顷。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除了森林、草原遭受极大的损失外,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居民、工矿企事业单位也要遭受火灾威胁,一旦扩大极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3.防灭火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防灭火应急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大及以上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灭火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支持保障单位组成
3.1.1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乌海军分区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以及乌海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乌海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乌海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能源局、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乌海气象局、乌海电业局、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海勃湾千里山生态工业园区、乌达工业园区、海南西来峰工业园区。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3.1.2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指挥部门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业组)即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经费物资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保卫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安置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组。
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2.1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
3.2.1.1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2.1.2 负责火灾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2.1.3 协调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参加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2.1.4 向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告火灾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2.1.5负责火灾事故信息的发布。
3.2.1.6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3.2.2市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职责
乌海市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火灾事故综合协调指挥办事部门,承担火灾事故应急综合协调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3.2.2.1 承担全市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组织等工作。
3.2.2.2 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2.2.3 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火灾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开展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3.2.2.4 指导、协调、检查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各应急专业救援单位、机关团体和生产经营及企事业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2.2.5 组织收集火灾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及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市火灾应急宣教工作。
3.2.2.6 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火灾事故应急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3.2.2.7 组织管理火灾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为火灾事故应急提供意见和建议。
3.2.2.8统一规划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检查、指导、协调专兼职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火灾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市火灾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3.2.2.9 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3.2.2.10负责火灾事故通讯联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2.2.11承担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3.2.3应急支持保障单位即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成员单位)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其职能领域的灭火应急工作,建立本部门的灭火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灭火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灭火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相关领域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3.1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积极开展火灾事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3.2.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传达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火灾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1)协助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参与乌海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协助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职责;
3)协助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联络乌海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4)协助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急需协调的事项;
3.2.3.3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在市火灾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3.2.3.4乌海军分区:
协调军队有关应急资源,支援地方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明确部队单位是应对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火灾事故应急的训练科目,组织火灾应急训练和演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配备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2.3.5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值守和火灾事故风险研判,保障火灾事故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动和使用;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火灾管理工作。
3.2.3.6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
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是火灾救援的主力军。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3.2.3.7武警乌海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控制工作。
3.2.3.8市发展改革委:
保障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3.2.3.9市公安局
1)组织警力承担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3)检查并落实应急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其它需要的物资储备;
3.2.3.10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3.2.3.11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落实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
2)落实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专家办公及活动经费;
3)落实市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落实市火灾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完成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3.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火灾事故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做好火灾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3.2.3.13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为各类火灾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实施;
3)完成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3.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组织制定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为建筑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完成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3.15市交通运输局:
1)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火灾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3)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3.2.3.16市商务局:
指导督促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商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接收应急指挥部的警示信息,有最针对性的做好应急工作。
3.2.3.17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火灾事故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3.2.3.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急物资市场的基本稳定,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3.19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
1)领导本部门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急工作。
2)会同乌海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森林草原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2)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3.2.3.20市卫生健康委:
统一组织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类火灾事故伤员的治疗措施,提出火灾现场卫生防疫的启动和终止建议,根据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1)结合乌海市地域特点和医疗资源,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火灾事故医疗救护中心(应重点挑选烧伤科、外科、及有害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设施和器材建设,切实提高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能力;
2)负责检查督促市、区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器材储备;
3)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对火灾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4)完成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3.21市能源局:
制定本行业(部门)应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发生火灾事故后应保障燃气、电厂等部门和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为火灾事故后期处置提供燃气等能源保障。
3.2.3.22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2.3.23市气象局:
落实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1)提供乌海市境内异常气候分布的区域,为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应急预案提供异常气候资料;
2)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所在地提供现场气象服务和气象资料;
3)完成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3.24乌海电业局:
制定本单位应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发生火灾事故后应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电力应急照明和电力保障。
3.2.3.25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工业园区: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4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业组)组成及职责
3.2.4.1抢险救援组
3.2.4.1.1以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为主力军和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2.4.1.2以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民兵预备役人员为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2.4.1.3以市人民政府3支专职消防队(海勃湾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巴音陶亥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乌海机场政府专职消防队)、3支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公司专职消防队、京海电厂专职消防队、北方联合电力海勃湾发电厂专职消防队)和煤矿专业救护队(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救护大队)为补充救援力量。
3.2.4.1.4以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和水、电、油、气单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临时志愿者队伍等为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应急指挥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合理调动和充分发挥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应对火灾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其职责:
(1)勘察事故现场,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抢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营救。
(3)评估事故现场安全状态和发展趋势,随时向指挥部汇报。
3.2.4.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成员单位有: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其职责:市卫生和健康委员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1)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急救,当自身医疗资源不能满足时,负责联络高级别相关医疗单位。
(2)负责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现场防疫和应急医疗药品、器材和设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及时提出重大医疗、传染病防治应急行动建议。
3.2.4.3经费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其职责:
(1)负责抢险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工作,组织车辆运送应急物资。
(2)负责应急经费和应急器材、设备设施的储备工作。
(3)负责社会物资的接收和联络。
(4)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2.4.4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其职责:
(1)负责事故区域的环境监测。
(2)确定环境污染警戒范围及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和危害后果。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做好事故污染区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污染物的洗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3.2.4.5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参加。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其职责:
(1)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负责事故区域的现场警戒、封闭和交通管制,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危险区域。
(2)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做好事故抢险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为抢险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协助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5)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
(6)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处理火灾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3.2.4.6通讯联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参加,成员单位有: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
其职责:
(1)负责火灾事故的通讯和联络工作,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保证事故现场内外的通讯联络畅通。
(2)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各应急组的应急行动;上报事故信息;传达火场信息;向上级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3)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及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3.2.4.7疏散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参加,市民政局属于责任单位。成员单位有: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乌海电业局、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其职责:
(1)要做好受灾群众及事故应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所有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
(3)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事故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3.2.4.8善后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加,成员单位有:民政局、事故单位、保险公司。其职责:
(1)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2)对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有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3)联系保险机构及时派人员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妥善安排伤亡职工并支付合理赔偿金,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
3.2.4.9 专家咨询组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根据火灾事故应急的需要,组织成立火灾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3.2.4.9.1参与和指导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火灾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2.4.9.2参与制定、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2.4.9.3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2.4.9.4对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根据需要,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应急准备
4.1.1 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检查、监控发现的火灾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1.2 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园区重大危险源以及森林、草原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等,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火灾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4.1.3 建立全市火灾事故监控预警系统,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4.1.4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并及时上报防灭火应急办公室。
4.1.5 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1.6 当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不能保证火灾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立即撤出局部或全部人员等措施。
4.1.7 火灾事故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报请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对外宣布解除、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2 信息报告
4.2.1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火灾事故扩大;按照规定时限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局。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事发地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应向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报告。
上报到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火灾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火灾事故采取的措施及火灾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4.2.2市、区主管部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灾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2.3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自治区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报告。
4.2.4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提供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4.2.5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针对火灾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对事故控制的能力,将城市人员密集区域火灾事故和工业园区火灾事故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Ⅲ级响应:火灾事故已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由事发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控制火灾事态发展的事故为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火灾事故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的火灾事故为Ⅱ级响应。
I级响应:火灾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动用全市力量仍然不能控制火灾事故蔓延扩大,需要报请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进行救援的事故为I级响应。
5.1.2针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对事故控制的能力,将森林草原火灾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Ⅲ级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由事发主管单位或区人民政府控制的火灾事故为Ⅲ级森林草原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的火灾事故为Ⅱ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I级特大森林火灾: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动用全市力量仍然不能控制火灾事故蔓延扩大,需要报请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进行救援的事故,为I级特大森林火灾。
5.2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火灾事故的三个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Ⅲ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火灾实际情况决定启动相应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时,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开展应急救援,事故扩大蔓延时,及时启动I级响应。
I级响应时,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区人民政府全力协助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市防灭火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报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5.2.1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时,区防灭火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告火灾事故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措施和决策建议。
(2)开通火灾事故现场与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及消防等专业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提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故的,及时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扩大应急,请求支援。
5.2.2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火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8)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报告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5.2.3政府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Ⅲ级响应时,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同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报告。
5.3 指挥和协调
5.3.1进入II级应急响应后,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当自治区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5.3.2 有关部门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工作,及时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3.3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到达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5.3.4火灾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火灾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火灾事故链,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救援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火灾事故现场。
5.3.5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管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和应急处置行动。
5.3.6火灾事故单位和事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严格保护火灾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火灾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4 应急处置
5.4.1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以保护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要求群众和事故现场人员(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在紧急状态下首先避险和自救。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现场指挥为核心,建立健全应急体制,分类管理,分级领导,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各专兼职应急队伍的作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
应急程序启动后,各级领导应立即履行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所有的应急活动必须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统一号令,步调一致,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乌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高效率的按本应急预案运作。各部门不仅要完成本部门的应急任务,而且要听从指挥,以大局为重,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提高应急的整体效能。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置中的主导作用,依靠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组织机构、应急资源、事故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行动,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4.2应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尽快收集事故信息,做出相应决策:
1、勘查事故现场;
2、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卫和管制;
3、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进行疏散;
4、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5、专业救援组迅速展开救人和抢险工作;
6、使用避难场所,作出疏散群众的决定;
7、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的应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影响特别重大的,超出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的事故,报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5.5 安全防护和避难场地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火灾事故现场登记的相关规定。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具体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协调支持。
5.5.2 群众的安全疏散与应急避难
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的安全疏散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5.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实施,事故单位保卫部门协助。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禁止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1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5.7.3火灾事故救援物资出现紧急短缺情况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医疗、交通服务。
5.7.3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5.7.4紧急情况下,因救灾需要,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集辖区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5.7.7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5.8现场检测与评估
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气象、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火灾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火灾事故原因,评估火灾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火灾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火灾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4)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告。
5.9应急结束
5.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火灾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火灾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无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火灾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9.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确认,由火灾事故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2)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指挥部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灭火、自救和防护等知识。
6.1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布工作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和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火灾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6.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期处置
7.1 恢复生产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2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2.1对在火灾事故中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对因火灾失去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安置。
7.2.3由发展和改革委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应急物资进行调查和评估
7.2.4由生态环境局对火灾中产生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理。
7.2.5由财政局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及企业征用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7.2.6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火灾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火灾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3保险理赔
7.3.1 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损失。
7.3.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事故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4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和总结
7.4.1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7.4.2 火灾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及火灾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
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7.4.3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修订。
7.4.4 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装备器材、设施、安全防护物资的补充。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按照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规划,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市、区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8.1.2 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由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调度全市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包括移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1.3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本系统、本部门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网络。
8.1.4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人民政府、本系统、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更新和公布。
8.1.5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8.2应急队伍保障
(1)我市现有一支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即乌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拥有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3支;拥有企业专职消防队3支
(2)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应急力量的补充。
(3)供水,供电,供气(燃气)等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也相应的组建了专(兼)职抢修队伍。
(4)各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也相应成立了应急抢险队伍。
(5)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和一致。
8.3应急装备保障
(1)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根据火灾处置的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采购和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包括应急医疗药品、器材、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
(2)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器材、装备的调配和使用,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购置、管理和使用、保管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发展改革委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3)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火灾事故现场施救临时所需的机械设备、救援设备、通讯器材、照明设施、运输工具等设备设施。
(4)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物资器材和装备以及生活必需品,建立应急处置器材装备的储备管理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也可以采取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运作、人民政府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本地区应急物资储备。
(5)各专兼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8.4交通运输保障
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
交通、运输单位优先运送火灾事故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应急人员和受到火灾危害的人员。
依法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全面掌握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人员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应急医疗卫生物资的保障工作,向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8.6 生活保障
在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保险公司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火灾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应急所需的食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生活必需品。
8.7资金保障
(1)由财政局按规定负责组织和保障应急救援经费。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列支。根据需要,应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要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安排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或追加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
(2)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险。
(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火灾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火灾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保险公司解决。
8.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发生后受灾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火灾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9.预案管理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9.1.1 宣传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及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和有关文化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火灾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应急工作的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火灾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1.2 应急培训
(1)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提供指导和监督。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院校、培训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培训课程。
9.2 应急预案演练
(1)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指导协调火灾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工作。
(2)市级专业应急救援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应将演练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备案。
9.3应急预案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9.3.1 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对市、区及主管部门制定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各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9.3.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火灾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火灾事故应急组织的设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9.4沟通与协作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应建立与省(自治区)、市(盟)、区(旗、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相邻省(自治区)、市(盟)、旗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9.5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加、支持、配合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依据和线索。
(2)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火灾事故应援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9.6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灭火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变化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实施过程中的的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评审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7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火灾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制定
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火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园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8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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