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矿井“火灾链”,莫让防灭火隐患“刻痕”成惨痛教训
2025年11月26日,香港新界区域多栋住宅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该事件再次以血的教训向我们发出深刻警示:火灾防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矿山生产系统复杂,井下作业空间受限,通风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伴随着火势蔓延迅速、救援处置困难、易引发瓦斯爆炸等次生灾害等特点,潜在危害极其严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现公开发布三起煤矿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01案件事实
案例1:2024年7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评估督导检查时发现:副斜井井口未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门不能正常关闭,未落实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案例2:2024年12月,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地面瓦斯抽采泵房门口及围墙内有木箱、木板、木电缆盘等较多易燃木制品。
案例3:2025年6月,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某运输巷未按规定每50米留设一组消防支管。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隐患影像取证,并详细记录了隐患位置等信息。
02法律依据
案例中三起引起矿井防灭火方面安全隐患的行为,分别不符合下列规定:
案例1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案例2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项:“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案例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03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案例1企业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案例2企业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案例3企业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风险分析
矿井火灾是煤矿生产面临的重大灾害之一,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并形成灾害的一切非控制燃烧。由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特殊性,尤其是煤矿特有的内因火灾(煤自燃)和可能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其复杂性和危险性远超地面开放空间的火灾,在国家法规层面受到了极高程度的重视。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放任不管,均可能发展成损失不可估量的矿井火灾事故:
进风井口及附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作用下,会随着风流迅速蔓延至整个井下巷道和工作面,导致井下工作人员迅速因窒息、中毒或高温而失去逃生能力,造成毁灭性的伤亡。
瓦斯抽采泵房内设备、管道中流动的是高浓度瓦斯,任何泄漏都可能达到爆炸极限。一旦周边的木制品被点燃(如烟头、电气火花、明火作业等),火焰会迅速波及泵房,导致灾难性的瓦斯爆炸,摧毁整个抽采系统乃至整个工业广场。
井下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常因打滑、跑偏产生的摩擦热量而被引燃,是矿井火灾防范的重点对象,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要求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就应当设置支管和阀门,否则一旦发生初期火灾,消防支管缺失,意味着人员只能眼睁睁看着火势扩大,最终无法控制。
这类因防灭火工作不实不细引发的悲剧在矿山行业早有深刻教训。2023年贵州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正是这些风险叠加的必然结果:该矿1200运输平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严重变形,导致托辊与输送带持续摩擦产生高温,最终引燃了非阻燃输送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16人中毒遇难。
05普法启示
矿山作为高危行业领域,其火灾风险具有显著的隐蔽性、突发性和连锁性特征,安全生产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容不得丝毫松懈。
《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每一条规定,均源于安全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与事故教训,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与生命底线。本次通报案例中暴露的井口防火铁门缺失、泵房周边违规堆放易燃物品、消防支管设置不达标等问题,表面属于设施设备配置不全,实则反映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失守,更是对矿工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各矿山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规程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任何细微的违规行为均可能成为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诱因。
此次通报的三类隐患,分别位于矿井进风咽喉要道、瓦斯抽采核心区域及井下消防供水系统等关键部位。这些看似独立的问题,实则构成系统性风险链条:井口失守则烟火直灌井下,泵房起火易引发区域爆炸,消防系统失效将丧失初期控火能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穿于安全生产各环节、各岗位。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各矿山企业应当以此次通报案例为警示,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完善防火设施配备,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转化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共同构筑坚固可靠的矿山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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