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全市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现公开发布三起煤矿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01案例经过
2024年6月,自治区盟市交叉互检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工作时发现:该煤矿某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头硐室内照明综保未按规定每日开展漏电试验;执法人员对隐患现场进行了影像取证,并详细记录了隐患位置、设备编号等信息移交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副井无极绳绞车采用无油钢丝绳,钢丝绳锈蚀,需涂增磨脂防护。执法人员对隐患现场进行了影像取证,并详细记录了隐患位置、设备编号等信息。
2024年12月,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某煤矿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某煤层轨道延伸与011209回风顺槽三叉口处顶板离层仪损坏,未及时更换。执法人员对隐患现场进行了影像取证,并详细记录了隐患位置、设备编号等信息。
02法律依据
安全设备的定期检验与保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上述行为均属于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矿井结构复杂,所涉及的安全设施设备种类繁多。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对其使用标准及检测检验作直接具体规定,但在《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规范中均有明确要求。
本案中三起涉及安全设施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的行为,分别不符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03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责令三家企业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分别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04风险分析
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检测检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在于保障设备持续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及时识别并消除潜在隐患,从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未按规定执行维护保养将加速设备老化与性能退化,导致故障率上升,属于典型“隐性”风险。鉴于煤矿生产系统具有高度关联性,单一设备失效可能引发系统性故障,其后果往往超出预期。本案例中,三起涉及安全设施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的行为,均可能诱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作为煤矿井下照明系统的关键安全设备,须每日开展漏电试验,以验证其漏电保护功能的有效性。煤矿井下环境湿度较高,电气设备易受潮绝缘性能下降,若未按每日周期进行试验,可能导致漏电故障未能及时发现,显著增加作业人员触电风险。尤其在空间狭窄、湿度集中的硐室区域,此类隐患更易引发严重人身伤害事故。
无极绳绞车是煤矿副井提升运输系统的核心设备,其钢丝绳作为关键承力部件,需定期涂覆增摩脂以防护锈蚀与磨损,从而维持规定的强度与韧性指标。若未实施定期防护保养,将显著削弱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与疲劳寿命,在提升运行过程中存在突发断裂风险,可能导致矿车坠毁、设备损毁及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顶板离层仪是监测顶板位移与离层状况的安全设施,承担顶板冒落风险预警职能。若未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校准与更换,无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将导致顶板变形情况失去有效监控,错失预警处置时机,显著增大顶板突发坍塌概率,进而引发巷道堵塞、人员被困或伤亡等严重后果。
这类因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检验长期虚设引发的悲剧在矿山行业中已有深刻教训。2017年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煤矿"8·24"顶板事故的直接原因虽为人员违章作业,但事故调查同时揭露了该矿在矿压观测方面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事故地点附近的顶板离层仪曾失效多日却未及时修复或更换,导致无法获取准确的顶板离层数据,未能对顶板压力异常变化做出预警。
05普法启示
本次通报的案例,虽源于设备维护这样的“小隐患”,却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悬空、法治意识淡薄等“大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特提炼以下启示:
(一)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是法律明确的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此规定并非指导性意见,而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照明综保未做漏电试验、钢丝绳未涂增摩脂、顶板离层仪损坏未更换等行为,直接违反了此项法律要求。各矿山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对安全设备进行系统性、周期性的维护保养,是法律设定的“硬性要求”,绝非可选择的“软性指标”。任何对此项义务的忽视或懈怠,均构成违法行为,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日常维护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煤矿安全生产高度依赖于每一台安全设备的可靠运行。本案所涉的漏电试验、钢丝绳防护、顶板监测等事项,看似是日常管理中的细微环节,实则是构筑安全防线的关键基石。法律之所以对这类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正是基于无数事故教训总结出的科学规律。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煤矿顶板事故的案例警示我们,一个失效的顶板离层仪,足以导致整个监测预警系统的失灵,进而引发灾难性后果。矿山企业必须树立“隐患即事故”的预防理念,将管理重心下移,紧盯现场细节,确保每一项法定维护要求执行到位,切实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行业规程是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等专业技术规范,虽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但其内容是对《安全生产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技术性补充,在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具有强制约束力。本案中,执法机关直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漏电保护每日试验、钢丝绳涂增摩脂、顶板离层监测等具体条款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这明确警示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将《煤矿安全规程》等专业技术标准提升到“技术法律”的高度来理解和执行,其各项规定是安全生产的“技术底线”,同样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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