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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9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19号),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
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严密管控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19号),根据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坐不住的紧迫感和慢不得的危机感,全覆盖、全方位、无死角、无遗漏排查整治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挖细查、狠抓整改、严格防范,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一批非煤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控能力和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由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从2023年3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彻底摸排整治,应急管理部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1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
2.每月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着力排查整治一批矿山开采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环节、部位、岗位,影响矿山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做到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 1 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完善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管理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大培训。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水、火、地压、顶板、采空区等重大灾害和风险,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矿山企业要按照《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应急发〔2023〕21号)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穿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现状高度200米以上的边坡和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7号)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4)井工转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井工转露天开采矿山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作业、人员提升、临时用电、受限空间、检维修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6)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提升运输系统及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等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等突出问题。要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防提升运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7)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7.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对全市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附件1)。
8.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9.全面开展监管监察能力自查自改。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聚焦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各区应急管理局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10.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区应急管理局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1.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非煤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非煤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及监察执法一处。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监察执法一处组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重点对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全面检查;露天矿山检查按照《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应急发〔2023〕21号)执行;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他重点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安全执法检查。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座非煤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区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重新进行自查自改。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各区应急管理局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综合整治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附件应包括“一矿一册”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六、组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树生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夏志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雁斌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党  维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
        赵文烽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  鹏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副科长
        李泽警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基础大队大队长
联络员:魏晓瑄,联系电话:15804730018。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2·22”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管控,做好业务培训、进展调度、督查检查、总结分析等工作。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区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有非煤矿山的区政府2023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非煤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从3月份起,每月28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明确1名联系人,于4月3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魏晓瑄,0473-3998587。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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