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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案例一 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进行专项培训案

  案件经过:

  2025年1月7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度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进行专项培训,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经调查认定,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案例二 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件经过:

  2025年7月3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10KV变电站内变压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经调查认定,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至关重要它能直观提示风险、明确危险边界,既提醒人员规范操作、避免误入误触,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也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的法定义务。

  

  案例三 某石灰有限公司煤粉仓气体灭火装置未设有自动控制操作方式案

  案件经过:2025年10月16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石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煤粉仓气体灭火装置未设有自动控制操作方式,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消除隐患。经调查认定,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消除隐患,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煤粉仓气体灭火装置设置自动、手动、机械应急三种启动方式,是保障灭火可靠性的关键设计。三种方式优势互补,全方位确保灭火装置在各类突发状况下均能有效启用,企业需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求,保障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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