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完成修正 | ||||||||
索 引 号: | 11150300761055479D/2022-0857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完成修正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12-08 09:43: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至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动和参与的历时近一年的《条例》修正工作圆满完成。
《条例》共六章六十八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压实了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以安全促发展,以达到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的目的。
《条例》共修改85处。修正后的《条例》,坚持贯彻新思想新理念,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精神,体现了形势发展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地方特点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的15项管理制度;调整高危行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具体数量和比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中保险机构的义务;针对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力量不足,规定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制度、专家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并明确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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