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WD-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761055479D/2026-02966 | 发文字号: | 0 | ||||||
| 发文机构: | 机关 | 信息分类: | 人大提案 | ||||||
| 概 述: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WD-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6-09 11:19: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WD-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森等10人代表提出的第WD-36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信息应按照相关要求、时限予以公开。附相关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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