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页面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 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 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 本级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