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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的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发布科室和信息员应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更新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服务群众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并及时发布社会公众关心和应知晓、掌握的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涉及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步骤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和执行情况;

7.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8.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及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5. 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等适当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受理的科室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情况,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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