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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于《行政处罚法》的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内蒙古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于《行政处罚法》

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不同,这次不是技术上的“小修”(改),而是属于内容上的“大修”(改)。为了方便大众更好的理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新《行政处罚法》仔细研读后,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亮点汇总如下:

一、增加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增加行政处罚种类

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三、增设“行政处罚”概念

此次修订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形式和名称是什么,只要为了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他承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不利后果,就属于行政处罚,不论在名称上是否标有“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五、“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

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六、“两人执法” 全过程记录

在现行法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修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首违不罚”需满足三大要件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八、延长重点领域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九、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实现五个“确保”,把住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告知关五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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