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页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乌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小组》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6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其它 浏览次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乌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小组

的解读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合力,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公安局、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了乌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小组。

    一、成立背景

    按照《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内应急字20215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和刑事案件衔接过程中的职责,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工作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和接洽。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以及一定时间段安全生产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

    (二)建立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应急管理局在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对于应急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有关材料退回。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助配合机制。应急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或者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通报。公安经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在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依法查处。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发现应急管理部不依法移送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与应急管理沟通,提出检察意见,应急管理应按照检察意见及时办理,并将执行情况通报检察院。

    应急管理对于公安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