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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近日,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乌海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方便理解和落实《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学习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第一次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等纲领性文件,也都提到了“三管三必须”这一原则。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将“三管三必须”正式写进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在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过程中,各地还存在职能不清、多头监管的情况,有的部门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对本行业安全生产不愿管、不真管、不深管,造成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事故反复发生。随着一些新行业、新工艺、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广泛运用,新兴行业领域也存在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若干规定》的制定实施,对厘清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安全生产职责全覆盖,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乌海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乌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乌海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年度任务清单》《乌海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正文内容共11条,附件内容2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要求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区遇有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乌海市遇有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工作。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牵头督导检查包联地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管领域分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主管行业部门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等情形应当警醒提示,主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30日内发生 2 起(含)以上同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他影响恶劣的事故,应当约谈相关责任人。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若干规定》将部门分为行业部门、监管部门、综合部门、保障部门,明确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同时行使安全监管职责,对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34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划分,明确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和监管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培训教育,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文化活动。按照“业务业态相近”“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对加气站、加氢站、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

  三是进一步明确安全防范措施。《若干规定》从安全防范、安全救援、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职责清单、问题隐患台账、考核通报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行业领域专家、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快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成绩优秀工作人员表彰奖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作出明确要求,将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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