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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作业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建设项目期间,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安全预评价通过分析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这些危险因素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等国家规定,提出评价建议,并要预求在安全设计中实施这些措施,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预评价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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