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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3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各相关企业:

切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夯实筑牢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后安全生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相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全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全面做好春季复工安全检查是强基固本,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的重要举措,各区应急局要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春季复产复工检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区要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亲历亲为,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复工安全生产自查档案,跟踪督促整改复工前检查出的隐患,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各区应急局于27日前将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电子版上报市应急安全生产基础科,2月起每月28日前上报一次复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冬季停产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产复工要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复工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措施,复工前所在应急局提出复工检查申请,企业在提交复工检查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复工自查报告(非煤矿山、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各区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按照相关标准对复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二)冬季未停产的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必须向区应急局提出安全检查申请,经区应急局全面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继续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责令停产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安全隐患的消除。

(三)市局直管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复产复工检查。区应急局直管的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提出复工安全检查申请时,区应急局要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复工企业名称和复工检查时间,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和煤炭洗选行业企业由各区自主组织复工前安全检查。应急局成立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产复工检查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督查组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区应急局组织的复工安全检查。应急局督查组成员如下:

组长:王天佐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党  维   市应急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

      赵文烽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王  勇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

刘  鹏   市应急安全生产基础科副科长

李泽警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基础大队大队长

      亢海军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科员

魏晓瑄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员

郝海军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员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各区应急以《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9]17号)以下简称《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和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应急字〔2019〕46号)、《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应急发[2019]111号为依据,将复产复工检查与开展非煤矿山和冶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相结合,重点对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工程等进行重点检查,严格开展复产复工安全专项检查,对于证照不齐全或者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复产复工。

(二)严抓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三项岗位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各区在复工检查时,要对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情况进行抽考,抽考不合格的,视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不得通过复工检查。

非煤矿山春季复工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19〕26号》及《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安监发〔2018156号)相关要求,未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的非煤矿山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予复工。

(四)非煤矿山企业将重点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一面墙”开采等问题,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进行全面检查,复产复工检查严格执行《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见附件)。

)冶金及涉煤气企业的复产复工检查将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危险作业、粉尘爆炸场所作为重点,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冶金煤气生产、储存、输送“十个必须”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煤气危险区域安装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实行在线监测,检查煤气区域与员工操作、休息区域的隔离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培训及应急救援制度建设及预案演练情况等。二是熔融金属液体生产、吊运及冶炼过程中的防水、防潮措施落实情况,吊运熔融金属液体及高温炽热金属的起重设备金属包吊环、吊耳、天车吊钩、专用吊具冶金专用钢丝绳的维护及定期检验情况。三是危险作业制度建设,危险作业票的使用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情况。四是粉尘防爆场所,重点针对厂房整体布置,通风及除尘设施的设置及管理,粉尘防爆区域的防火防爆,以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方面。    

(六)冶金及涉煤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炼安全规程》(AQ2001-2018)、《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2010)、《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检查。

联系电话:0473-3998587

电子邮箱:whajjfmk@163.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2、《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3、《乌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4、《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安全检查表》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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