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11号)、《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乌应急发〔2020〕8号)及我市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要充分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与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人员不足、人心不稳定、物资流通不畅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相互交织叠加的矛盾复杂局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要更加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主责主业,坚决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到疫情期间“不添乱”,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要压紧压实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日夜驻守企业现场,下沉一线指挥生产,亲自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 不得随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需外出离开企业24 小时及以上时,要书面授权指定分管副职担负起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出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空岗、缺位的情况。
(二)各企业要组织编制本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预案各项措施,要安排专人每日统计上报各项疫情防控统计数据,做好外地返厂人员隔离工作,外地返厂人员必须按规定隔离达到14天及以上方可上岗工作。要采取每日全体人员测量体温、检查个体防护、各关键场所、车辆每日定期消毒、采取分餐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坚决做到疫情不进企业。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企业安全管控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各生产企业要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各企业要根据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人员责任。一是调查摸清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及外委施工队伍在岗、离岗、隔离和返岗情况及身体状况,根据目前生产作业人数制定生产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严禁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集中人力物力、运用机械化、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作业和维修维护,最大限度缩小作业范围、减少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数量。三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开展24小时不间断、全覆盖安全检查和巡查。四是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将生产工作任务部署、疫情防控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微信、传真等方式每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制定情况,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值班值守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日报告情况,主要工艺和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将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强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检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 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政办 发电〔2020〕5号)及我市相关要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煤炭洗选行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产复工。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及煤炭洗选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乌应急发[2020]8号)相关要求,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参照复工自查报告及复工安全检查表(乌应急发[2020]8号文件附件1-4),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及一般工贸行业企业(冶金及涉煤气企业除外)参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3)进行自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报各区应急局申请复工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未经复工安全检查,擅自复工,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各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复工检查内容,要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各主要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 落实安全管理、生产工艺、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消除。
各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煤炭洗选行业企业。
附件 : 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11号)
2、煤炭洗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3、一般工贸行业企业(冶金及涉煤气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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