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责改企业 | 检查日期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001 | 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 | 2.28 | 应急物资库中现有充电式头灯四具,未按照《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表B.1.1-2应急物资清单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2 |
002 | 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5.1 | 水泥磨中间仓人孔出入口未悬挂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 2.5 |
001 | 内蒙古榕诚能源有限公司沙金湾站加油加气分公司 | 1.25 | 绝缘手套检测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超期未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2.5 |
002 | 乌海市中立交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4.8 | 抽查液位仪报警2024年4月7日,1#、4#、5#罐油低、油高高液位报警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内容未如实记录,4月8日,1#、3#罐油高液位报警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内容未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条一档 | 2.5 |
003 | 乌海市海勃湾一路发加油站 | 4.9 | 抽查液位仪报警记录,2024年4月1日-4月9日液位仪报警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内容未如实记录。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条一档 | 2.5 |
004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油厂 | 5.3 | 车辆(蒙C15137)装车过程中司机未按照《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4.8条的要求,未悬挂安全带进行成品装车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油厂装卸车管理制度》、现场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项 | 2 |
005 | 浙江东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6.5 | 乌海市海勃湾区殡仪中心东北800米民房(储存油品、装卸油品现场地址)西侧非法临时储存油品车辆(无牌照,车上标有园林绿化字样)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第二百零四条一档 | 5.75 |
006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 | 6.14 | 1、运焦皮带上未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第10.5.4条的要求;2、煤气净化二车间电捕焦油器电瓷瓶绝缘箱(未采用氮气保护)温度联锁70℃,温度报警126℃,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第11.1.15条要求;3、煤气净化二车间电捕焦油器和煤气洗涤塔区域未设置CO有毒气体探测器,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1.3条的要求;4、二期冷鼓工段鼓风机动密封处未设置氢气探测器,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1.3条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 | 4.5 |
1 | 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西全 | 2023 年 9 月6 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张西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8.17 | |
2 | 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建 | 2023 年9月6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罗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生产工段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4.3 | |
3 | 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江波 | 2023年9月6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刘江波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31 | |
4 | 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贾兴龙 | 2023 年9月6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贾兴龙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本车间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3.36 | |
5 | 宁夏益锦物流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6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宁夏益锦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装运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及时消除车辆装运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30万 | |
6 | 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6日,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 PTMEG 装车区域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35万 | |
7 | 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 4.16 | 2024 年 4 月 16 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石墨化车间 43#44#一氧化碳检测报警探头探测口被透明胶带封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档 | 2.5 |
8 | 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 4.16 | 2024年4月16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国轩零碳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向向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临时柴油库房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临时柴油库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临时柴油库房周边安全隐患,周边存在易燃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档 | 4.5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