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2025年3月10日
承办人:陈成、张博
案件号:(乌)应急案〔2025〕执法危 1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应急罚〔2025〕执法危1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2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75000 元(柒万伍仟元整) |
违法事实 | 1.2025年3月6日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上报0处特殊作业,实际为2处一级动火和1处临时用电作业; 2.配电室房顶一级动火特殊作业作业(KSSG-DH-2025-3-601)现场无人监护; 3.特殊作业(KSSG-DH-2025-3-601)(KSSG-DH-2025-3-602)作业前岗位当班班长未进行验票; 4.动火作业(KSSG-DH-2025-3-601)实施时间未填写; 5.动火作业人张某未进行技术交底实施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前30分钟未进行气体取样分析。 |
违法依据 | 行为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行为2、3、4、5、6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f、4.6条第1款、第4.10.a、第4.4.a、第5.3.1.c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事实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7)档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B)有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事实2、3、4、5、6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档裁量阶次C“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C)有3人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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