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2025年4月8日
承办人:王伟
案件号:(乌)应急案〔2025〕执法危 2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应急罚〔2025〕执法危2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3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90000 元(玖万元整) |
违法事实 | 1. 企业硫磺库硫磺(设计要求硫磺现场储量不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硫磺72kg”)2025年1月22日、3月3日各入库150kg,库存量155kg,超过设计最大储存量72kg,硫磺中间库物料超量存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3条的规定; 2.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原因分析表》未记录2025年3月20日GDS系统主电电压故障报警和2025年2月12日氢气探测器(通道3和通道6)故障报警,未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液碱高位槽A液位计显示100%,未做工艺报警记录,未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违法依据 | 行为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为2、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行为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20)档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行为1作出 处人民币58000元(伍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档裁量阶次B的规定,对行为2、行为3作出 处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两项合并作出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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