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2025年8月12日
承办人:赵晓龙、李存慧
案件号:(乌)应急案〔2025〕执法危 6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应急罚〔2025〕执法危6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9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个人4600元(肆仟陆佰元),共计16600(壹万陆仟陆佰元) |
违法事实 | 1、脱硫工段防腐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作业证票号:LD-HC-2025-8-11)现场用电设备有“高压清洗机(22KW)一台、两台喷涂机”,其中一台临时新增的喷涂机用电插座直接接在应急物资间临时插排上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未采用“一机一闸”; 2、炼焦车间熄焦塔北侧拆除临时喷淋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DH-LJ-2025-8-12)安全措施中“现场配备灭火器2台”,现场只配备1台灭火器。 |
违法依据 | 行为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第10.6条(h)项的要求; 行为2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条的要求,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行为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档裁量阶次A的规定,行为2证据不足不予处罚。 |
处罚机关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