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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7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安全检查 浏览次数:

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时间:2025812

承办人:赵晓龙、李存慧

案件号:()应急案〔2025〕执法危 7 

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应急2025〕执法危7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24000 元(贰万肆仟元),个人4600元(肆仟陆佰元),共计28600元(贰万捌仟陆佰元)

违法事实

1. 厂区二道门内东南侧登高车防腐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防腐作业喷砂机临时用电插座插在厂区内自动售卖机后电源板上,未采用“一机一闸”;

2. 脱硫工段5楼硫酸高位槽动火现场未配备灭火器;

3. 焦炭大棚内焦场地球形网架安装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DH-20250811090512003)现场氧气瓶压力表损坏、监护人徐可在其他地方进行监护,作业现场防灭火措施,灭火器只有一具;

4. 焦炭大棚内焦场地球形网架安装高处作业(作业证编号:GC-20250810072834001)两处作业地点相隔较远,且只有一个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5、硫铵器B饱和器出口抽盲板作业(作业票编号:MB-20250812104659008)作业现场螺栓未紧固完成,作业票显示作业已完成。

违法依据

行为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第10.6条(h)项的要求

行为2、行为3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条的要求

行为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8.2.2条的要求

行为5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4条的要求;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行为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第10.6条(h)项的要求

行为2、行为3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条的要求;

行为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8.2.2条的要求、行为5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4条的要求;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档裁量阶次C的规定。

处罚机关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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