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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鑫华凯焱城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7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安全检查 浏览次数:

乌海市鑫华凯焱城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时间:2025818

承办人:王伟

案件号:()应急案〔2025〕执法危 8 

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应急2025〕执法危8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24000 元(贰万肆仟元),个人4600元(肆仟陆佰元),共计28600元(贰万捌仟陆佰元)

违法事实

1、外包单位山东阳光天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在粗苯工段南墙外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XHDH-2025-08-14-1)与临时用电作业(作业证编号:无)相关联,一级动火作业时间为8小时,临时用电作业票作业时间为2025年8月9日9时00分至2025年8月23日17时00分,临时用电票为15天,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10.8条的要求;

2、外包单位山东阳光天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在粗苯工段南墙外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XHDH-2025-08-14-1)涉及高处作业,抽查检查时作业现场作业人雷强、张建强正在高处作业,未提供高处作业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的要求;

3.外包单位山东阳光天润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在粗苯工段南墙外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XHDH-2025-08-14-1)现场配备灭火器数量不足,仅放置一具灭火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5条(d)项的要求。

违法依据

行为1、行为2、行为3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行为1、行为2、行为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档裁量阶次C的规定,对该公司行为1、行为2、行为3作出警告,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乌海市鑫华凯焱城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聪处人民币4600元(肆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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