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2025年8月20日
承办人:王伟
案件号:(乌)应急案〔2025〕执法危 9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应急罚〔2025〕执法危9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9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11000 元(壹万壹仟元),个人2800元(肆仟捌佰元),共计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 |
违法事实 | 1、炼焦车间熄焦塔东侧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LJ-DH20250818-01)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8月18日9时00分,作业停止时间未填写,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不应超过72h,2025年8月19日检查时发现炼焦车间熄焦塔东侧动火作业系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LJ-DH20250818-01)的连续作业,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前的气体分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3.1条(d)项的要求。。 |
违法依据 |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档裁量阶次A,作出警告,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泽启处人民币2800元(贰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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