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2025年8月22日
承办人:陈成、张博
案件号:(乌)应急案〔2025〕执法危 11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应急罚〔2025〕执法危11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9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8000元(捌仟元) |
违法事实 | 1. 档案室门为木制门,不满足防火防盗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7.2:“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的规定; 2.教室出口无安全出口警示标识,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2.2:“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和GB55037 ”的规定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的规定。 |
违法依据 | 行为1、2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 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22)档裁量阶次B“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涉及2处的:(B)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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