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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夯实筑牢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后安全生产,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做好春季复产复工前安全检查工作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的重要措施,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春季复产复工检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复产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区要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亲历亲为,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复工安全生产自查档案,跟踪督促整改复工前检查出的隐患,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各区应急管理局于2月3日前将复产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电子版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从2月起每月28日前上报一次复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冬季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复工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措施,复工前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复工检查申请,企业在提交复工检查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复工自查报告(非煤矿山、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各区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按照相关标准对复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二)冬季未停产的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经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继续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复工生产安全。
(三)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复产复工检查。区应急管理局监管的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提出复工安全检查申请时,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复工企业名称和复工检查时间,其它工贸行业企业由各区自主组织复工前安全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产复工检查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督查组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树生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夏志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雁斌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党  维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
        赵文烽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  鹏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副科长
  李泽警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基础大队大队长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要以《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为依据,重点对非煤矿山和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工程等进行重点检查,严格开展复产复工安全专项检查,对于证照不齐全或者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复产复工。
(二)严查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或配备专(兼)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取得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作业票的填写和特殊作业制度的履行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备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进行应急演练;日常隐患排查和公示是否执行到位。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严抓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三项岗位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各区在复工检查时,要对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情况进行抽考。并按照《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乌应急发〔2022〕76号)文件要求,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相关贯彻落实情况。
(四)非煤地下矿山重点检查(1)矿井、主要生产中段、单个采区、盘区或矿块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程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4)矿井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6)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7)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8)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9)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10)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11)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非煤露天矿山重点检查(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2)危险性较大设备是否定期检测;(3)是否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4)是否按照设施设计进行采掘施工;(5)采掘施工现场是否和设施设计相符;(6)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7)是否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8)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一面墙”开采;(9)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10)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11)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1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是否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13)是否对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14)是否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六)冶金及涉煤气企业的复产复工检查将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危险作业、粉尘爆炸场所、脱硫脱硝设备设施作为重点,重点检查六个方面:一是冶金煤气生产、储存、输送“十个必须”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煤气危险区域安装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实行在线监测,检查煤气区域与员工操作、休息区域的隔离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培训及应急救援制度建设及预案演练情况等。二是熔融金属液体生产、吊运及冶炼过程中的防水、防潮措施落实情况,吊运熔融金属液体及高温炽热金属的起重设备、金属包吊环、吊耳、天车吊钩、专用吊具、冶金专用钢丝绳的维护及定期检验情况。三是危险作业制度建设,危险作业票的使用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情况。四是粉尘防爆场所,重点针对厂房整体布置,通风及除尘设施的设置及管理,粉尘防爆区域的防火防爆,以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方面。五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必须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六是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中钢铁8项、粉尘涉爆6项、有限空间作业4项重点检查内容执行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0473-3998587 
电子邮箱:whajjfmk@163.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2、《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附表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通用部分)
附表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地下矿山)
附表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露天矿山)
附表4: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相关生产证照、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工艺参数,(井工矿山还需要提供施工组织设计、露天矿山还需要提供年度开采计划)、企业采场主要工艺参数、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二、企业停产时间、拟复工时间,企业复工培训时间。
三、企业自查情况
1、大中型非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企业经理聘用情况;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
2、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复工培训情况及员工抽考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情况。
6、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情况。
8、应急预案备案及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协议签订情况。
9、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应符合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规定。
10、采场各开采工艺参数、警示标志情况。
11、图纸填绘情况,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图纸。(应符合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9、4.1.10条相关规定)。
12、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情况。
13、矿山复工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对照复工文件检查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对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存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逐项进行检查。
附件2
冶金及涉煤气企业复工自查报告(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相关生产证照、企业主要工艺参数、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企业停产时间、拟复工时间,企业复工培训时间。
三、企业自查情况
1、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金属冶炼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
2、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复工培训情况及员工抽考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情况。
6、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8、应急管理情况。
9、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设备检测情况。
10、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冶金企业应对照《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进行全面检查。涉煤气企业应对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粉尘涉爆企业应对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按照各自行业领域逐项排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是否使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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