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停产停建报告程序
按照分级属地的监管原则,需要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属地监管的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及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需要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必须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前汇总辖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后(见附件2),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各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书面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委托发证机关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对于停产停建非煤矿山,还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再次向区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二、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矿区醒目位置公示。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巡查、暗查暗访和定期检查,发现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底数,建立停产停建企业台账,加强对停产停建企业的动态管理,于9月26日前将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
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前,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或本矿山组织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区应急管理局下发复产复工通知”的程序。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信息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对复产复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系统)统计表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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