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高效、统一调配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确保应急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政府储备物资。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要严格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保障应急、科学存储”的原则,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区两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全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救灾需要。
二、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标准及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6月底确定下一年度的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购置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验收、入库;负责制定全市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方案;负责向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接收地应急管理局下达调拨指令;负责结合乌海市受灾实际情况向自治区、其他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负责协调储存、运输单位做好调拨救灾物资接收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回收工作;负责协调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通信公司,保障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联合本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购置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验收、入库;负责根据本地灾害风险和发展趋向向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调拨指令;负责结合本地受灾实际情况向市、其他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负责协调当地储运单位做好调拨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工作;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使用、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救灾物资接收情况,负责协调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及通信公司,保障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应急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向当地财政申报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负责采购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负责应急救灾物资日常动态管理,完善出入库流程,制定储存、保养等相关台账,确保财物相符,保管妥当;负责根据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制定应急救灾物资调运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物资启运时间及调运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负责结算调拨应急救灾物资产生的运输、装卸、过磅、保险等费用,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在应急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垫资方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不定期检查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和储备情况,联合市财政共同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应急救灾物资的,由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当地财政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调运装车时应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发放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安全协议,保障物资安全。
第十三条 购置、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的接收和入库要由市、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专人负责,在应急救灾物资运抵前及时做好验收、清点入库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要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分类保管。购置应急救灾储备、接收应急救灾物资、被调运应急救灾物资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物相符。要严格分账管理,制定救灾物资入库、维护保养等台账,实现应急救灾物资日常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购置(发放)单位应向接收单位出具《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回执单》(见附表1),接收单位在收到物资后按表中“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发放明细”即刻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购置(调拨)单位沟通协调,在验收后1日内签盖回执单反馈至调拨、调运单位,并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同级或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调拨同级或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应由使用地应急管理局根据当地灾害风险和灾情发展态势填写《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申请单》(见附件2),向同级或市级应急管理局提出调拨申请。内容包括:突发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避灾情况及灾民数量等;灾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数量等;申请调拨物资种类,数量等;使用时间,接收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地区的《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申请单》和受灾情况,结合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并填写《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见附件3),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预知调拨、紧急调拨、冬春救助调拨。
第二十条 预知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程序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风险和灾情发展态势提出市、区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填写《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向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发出调拨通知。
2.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运物资,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拨发到接收地区。
3.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指令后,及时与储存、运输单位接洽调运相关事宜,做好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调拨完成后,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应按时将《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回执单》反馈至调拨、调运单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应急救灾物资的调运、使用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紧急调拨是指灾情发生后,因当地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向同级或市级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情况。调拨程序如下:
1.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风险和灾情发展态势提出本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填写《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申请调拨审批单》向同级或上级提出调拨申请(事态紧急可口头申请报批,后补申请手续),由同级或上级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向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发出调拨通知。
2.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接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运物资,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拨发到接收地区。
3.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指令后,及时与储存、运输单位接洽调运相关事宜,做好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调拨完成后,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应按时将《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回执单》反馈至调拨、调运单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应急救灾物资的调运、使用动态情况。
5.通过口头动用指令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地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申请单》,按流程补办书面申请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的情况。调拨程序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书面提出的冬春救助需求制定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
2.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接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运物资,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拨发到接收地区。
3.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乌海市应急救援物资调拨通知单》后,及时与储存、运输单位接洽调运相关事宜,做好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调拨完成后,接收地应急管理局应按时将《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回执单》反馈至调拨、调运单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应急救灾物资的调运、使用动态情况。
五、出库、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地应急管理局要认真确定发放对象,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优亲厚友,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要根据灾民困难程度不同,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平均分配,做到按需发放。
使用地应急管理局要制定《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登记表》和发放台账,明确物资名称、数量、发放时间、发放地点、领取人等重要内容,妥善保管,以备待查。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回收管理,制定《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回收单》和回收管理台账,以备待查。
对有明确要求送还储备单位的,使用地应急管理局应填写《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回收单》及时送还。对可收回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应急管理局负责清洗、消毒、回收、储存并建档管理。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应急管理局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六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时将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受益人(次)数及目前储备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跟踪考核。
六、惩罚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救灾物资重大损毁、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 则
(一)本制度由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仅适用于乌海市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各区请参照本制度管理、使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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