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
二、预警分级、推送和职能分工
(一)预警分级和推送
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预警系统将预警信息分为重大(红色)风险预警、较大(橙色)风险预警、一般(黄色)风险预警、低(蓝色)风险预警四级。按照自治区、市、区、企业4个层级分级,系统将自动推送、管理风险预警信息。
(二)职能分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预警分级,完成实时监督、警示通报、现场核查、反馈上报、监督执法等工作任务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负责联合技术支撑机构做好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落实预警监测系统配套制度;负责向市政府、自治区上报重大(红色)风险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置重大(红色)预警事件;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重大(红色)风险预警消报、核查、处置、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分析、指导直属企业的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风险预警消报、核查、处置、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局核查、消除重大(红色)风险预警警示通报;负责组织本级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工作。
2.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落实本级预警监测系统配套制度;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较大(橙色)、重大(红色)风险预警消报、核查、处置、上报工作;负责监督辖区企业接入风险点在线率;负责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重大(红色)风险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置重大(红色)预警事件;负责组织本级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工作。
3.接入信号的相关企业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落实系统配套制度;负责24小时密切监控风险预警情况;负责定期更新预警系统数据信息;负责定期核查、分析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负责密切防控本单位低(黄色)风险预警警报;负责及时消警、核查、处置本单位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风险预警警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上报风险预警处置方案,反馈处置情况等。
4.预警系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24小时对视频图像、监测报警数据实时监测,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预警监测值班要求
1.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危险化学品预警监测值班室,制定本级预警监测值班制度和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落实24小时值守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建立分级预警监测台账,详细记录预警监测情况,做好交接班衔接工作;要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值班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各级预警事件,能够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消除风险。
2.各企业要设置企业危险化学品预警监测值班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警监测值班制度、预警系统运行制度,落实24小时值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业人员严密监视,遇有报警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迅速通知检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要建立预警监测数据监测台账,详细记录数据监测情况,做到对账销件,逐一排除风险,确保一旦发现黄、橙事件能够快速处置,若无法自行排除风险,上升为红色预警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处置方案或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所在辖区监管单位。
3.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值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恶意脱岗、漏岗的、对迟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和事件信息的,对导致事态上升不可控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企业,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值班人员责任,通报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系统数据安全与维护要求
1.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2.市应急管理局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由应急中心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区应急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应急中心反馈。
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企业负责要确定预警系统试运行期间负责人,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系统中开设市、区、园区、企业管理员用户。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登录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及字符,长度应在10位以上,各自登陆密码进行系统维护,数据更新操作。企业若需新申请(删除)账号,需由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向市级监控值守机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中心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4.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5.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全市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于国家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另行相关要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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