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761055479D/2021-0872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11:43:5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严防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制订了《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订了《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注:本通知所指的厂内车辆是指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行业企业内除属于特种设备以外的其它厂内(不挂牌管理)运行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内车辆。)
二、主要内容
(一)、压实管控责任,切实提升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水平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论述,“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针对厂内车辆伤害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补齐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短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升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厂内车辆在购买、运行、维护、检测、维修、人员培训等生产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厂内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
厂内车辆驾驶、指挥等相关人员与厂内车辆安全密切相关,驾驶、指挥等作业过程存在较大风险,厂内车辆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厂内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4.5条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
挖掘机、装载机等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专用机械驾驶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挖掘机、装载机(无准驾车型机动车)等专用机械驾驶员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后方可驾驶。厂内车辆驾驶员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关车辆驾驶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三)、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厂内机动车存在行驶路线与行人路线交叉、作业范围与车辆、指挥人员交叉等安全风险,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流程特点、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组织车流、人流,消除或减少交叉作业,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车辆驾驶、指挥等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厂内车辆驾驶、指挥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企业应建立厂内车辆管理制度及道路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厂内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检验相关内容和频次及厂内道路、车辆装载、机动车行驶等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厂内车辆技术档案,并进行编号管理,如实记录车辆年、季、月及日常检查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保证车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企业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等相关规定,聘请检测检验机构对厂内车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企业各运行车辆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书。
企业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相关规定,存在铁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的企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设施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相关规定。
企业外包队伍的厂内机动车辆要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规定。
(五)、相关要求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化工、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煤炭洗选等行业监管企业按照本通知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排查本企业在厂内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相关整改要求,建立厂内车辆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提升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凡是因不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发现的隐患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于因违反厂内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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