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索 引 号: | 11150300761055479D/2021-0055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安全 | ||||||
概 述: |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3-01 11:28:2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年5月
目 录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乌海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乌海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乌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乌海市减灾委)为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乌海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乌海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乌海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乌海市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组,对乌海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乌海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能源、农牧、市政府人防办等部门及时向乌海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三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乌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乌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各区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各区人民政府、乌海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乌海市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乌海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乌海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乌海市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一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乌海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乌海市党委、政府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乌海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乌海市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乌海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乌海市减灾委会商会,乌海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乌海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乌海市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指挥和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乌海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乌海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乌海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各区申请和各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乌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下拨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乌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乌海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乌海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乌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牧局、商务局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乌海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区供水和协调其他城市供水部门做好供水管理工作。乌海市水务局做好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乌海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救助等工作。乌海市科技局积极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乌海市政府办公室人防办积极组织机动指挥平台开展指挥信息采集、整理、传输工作。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乌海党委宣传部、乌海市网信办、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必要情况下,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红十字会要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乌海市党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乌海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乌海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一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乌海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乌海市党委、政府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乌海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乌海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乌海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乌海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乌海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同时,申请自治区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乌海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乌海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乌海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乌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乌海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乌海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乌海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乌海市党委宣传部、乌海市网信办、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9)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乌海市党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乌海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相邻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乌海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二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或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乌海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按照乌海市党委、政府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乌海市减灾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乌海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乌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下拨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乌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乌海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6)乌海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乌海市党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乌海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乌海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1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定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乌海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乌海市及三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乌海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乌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乌海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乌海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乌海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乌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三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乌海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乌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乌海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受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保险公司要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理赔应急预案,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受灾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受灾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勘查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
6.3.6 由乌海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乌海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乌海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乌海市和三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三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乌海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乌海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乌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乌海市政府和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合理规划、建设乌海市和三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乌海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代储、合同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军地联储、物流仓储等多种储备形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乌海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乌海市和三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乌海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乌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乌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地理信息测绘)、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牧、能源、商务、卫健、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乌海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利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监测成果,应用于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和完善跨省(区、市)沟通与协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省(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先进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7.5 建立乌海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市“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地震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协同乌海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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