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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11150300761055479D/2021-0058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 安全
概       述: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成文日期: 2022-03-0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3-02 16:21: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3-02 16:21:11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02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明确乌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乌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邻省(区)、盟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乌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时间第一、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协同应对、科学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震害重点风险概述

2.1  地震风险性

乌海市地处我国大陆南北地震带北段,北靠临河断陷盆地,南接银川断陷盆地,西临吉兰泰断陷盆地,东依鄂尔多斯台地,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具有发生强震的历史背景和地质构造条件。

根据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乌海市三区均为抗震设防烈度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度进行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2.2  薄弱环节重点危险源风险

乌海市地震灾害薄弱环节危险源主要包括地下活动断层、城市未改造完成的棚户区、农区未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民居、天然气管道、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及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

乌海市已完成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及地震小区划项目,项目成果显示有五虎山断裂、黄河隐伏断裂、桌子山西缘断裂、桌子山东缘断裂4条断裂经过乌海市,4条断裂总体均呈南北走向。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断裂的活动性制定了《乌海市城市活动断层避让办法》,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2.3  企业生产活动重点危险源风险

乌海市企业危险源主要包括危化企业及工业园区、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矿区及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均分布在海勃湾千里山生态工业园区、乌达工业园区、海南西来峰工业园区、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涉及氯、氨、粗苯、甲醇及焦炉煤气等18种危险化学品,涉及液氯、粗苯、电石、焦炉煤气、柴油、汽油、甲醇、氯甲烷等储存设备设施。震后主要存在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

矿区和非煤矿山在乌海市三区均有分布,震后主要存在边坡坍塌、透水、爆炸等风险。

冶金等工贸行业震后主要存在火灾、淹溺、爆炸、中毒、高炉坍塌等风险。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

预评估结果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

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乌海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

50—300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

10—50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其他地震事件,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如邻省区或外省区发生地震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区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3.3  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乌海市政府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其中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符合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向乌海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震后趋势快速判定意见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由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自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组织体系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乌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海勃湾区政府、乌达区政府、海南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外事办、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能源局、市委党校、乌海日报社、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团委、乌海海关、市红十字会、市电业局、呼和浩特铁路局乌海工务段、乌海机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乌海分公司等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4.4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三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民兵组织、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和低碳产业园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监测预报

5.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上报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当我市及周边发生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快速核实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按照地震速报制度相关规定,迅速、及时上报乌海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乌海工务段、乌海车务段、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外事办,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响应

6.1  人员搜救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我市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建筑、市政、大型企业、工业园区、低碳产业园及危化品企业抢险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  受灾群众安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人口集中地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基础设施抢修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震情灾情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次生灾害防御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社会力量动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请求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涉外事务处置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10  信息发布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  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7.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7.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市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1.2  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乌海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乌海军分区和武警乌海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市内外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乌海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7.1.3  各区应急处置

1)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  重大地震灾害

7.2.1  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派遣乌海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乌海军分区和武警乌海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申请非灾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需要自治区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建议。

7.2.2  各区应急处置

1)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2)各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各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各区做好地震监测、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恢复重建

8.1  调查评估

应急、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

8.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乌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8.3  恢复重建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支持。

保障措施

9.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9.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9.3  应急队伍保障

乌海消防救援支队、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及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4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9.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区财政要优先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明确其使用范围,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9.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建立完善乌海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7  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8  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9  交通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公安局、武警乌海支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9.10  宣传、培训与演练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乌海市委宣传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市委网信办应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乌海市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乌海市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督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乌海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和宣传、公安、新闻以及通讯运营商配合,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市、区政府,协助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10.3  应对毗邻震灾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我市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并按照有关预案妥善处置。

11  附则

11.1  奖惩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区直其他单位、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及危化品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1.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的《乌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乌海市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图

3.乌海市地震应急响应简要流程

附件1

乌海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乌海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灾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所有工作组协助配合。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海军分区、市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市级各有关部门之间、各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市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军区、武警乌海支队,以及来我市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应急管理局,以便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市进行支援的市外、省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2)抢险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共青团乌海市委员会、乌海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乌海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共青团乌海市委员会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省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抢险救援队伍,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到达灾区后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条件支援。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等。

3)群众生活保障组

负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委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颁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灾区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人民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开展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委负责处理灾区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宗教团体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负责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灾地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灾区监所单位妥善安置或转移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自治区及乌海市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市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省外、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及时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耗材等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耗材及时到位。

5)基础设施保障组

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组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灾区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乌海机场、乌海车务段、乌海工务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市工信局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乌海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6)灾害监测防治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对灾(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科研专家队伍,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7)社会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乌海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乌海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8)灾害损失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9)外事协调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市委外事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乌海海关、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委外事办、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事办、乌海海关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市内的搜救行动。

10)宣传报道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新闻报道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科普宣传工作、市委网信办牵头舆情引导工作,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外事办、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乌海市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确保灾区群众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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