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乌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海市委、政府印发的《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乌海市矿山安全监管局牌子。
第三条 乌海市能源局承担的拟订煤炭行业(含煤炭洗选)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矿(含煤炭洗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承担相关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相关人员培训。负责全市煤矿(含煤炭洗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含煤炭洗选行业)安全基础建设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煤矿(含煤炭洗选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职责划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乌海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乌海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推进落实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负责拟订乌海市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含煤炭洗选)安全生产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四)依法行使乌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乌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六)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情况,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
(七)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乌海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含矿山)、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提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九)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牵头建立乌海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乌海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含矿山),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含矿山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乌海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含矿山行业)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含矿山)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八)完成乌海市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乌海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乌海市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以防范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矿山安全地方监管责任,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乌海市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乌海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乌海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乌海市水务局、乌海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3.乌海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乌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乌海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乌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根据工作需要,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乌海市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乌海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乌海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乌海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乌海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乌海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乌海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与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公安局、乌海市能源局在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1.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2.乌海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乌海市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煤炭行业规范。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规范,会同乌海市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